什么是非故意杀人? 非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处罚?
1。法律依据
2015 年刑法第 128 条,2017 年修正和补充
2。非故意致死罪
2.1。理念
意外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致命后果,但认为这种后果不会发生或者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致命后果的。人们虽然必须预见并且能够预见。
据此,2015年刑法第128条对非故意致死罪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故意致死罪
1。非故意致人死亡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并导致 2 人或 2 人以上死亡的,罪犯应被判处 3 年至 10 年徒刑。”
2.2。构成非故意致死罪
– 主体: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 对象:人的生命权。
–主观方面:无心过失下的犯罪人包括:因疏忽而无心,因过分自信而无心。
+ 因过度自信而意外致死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但认为这种后果不会发生或可以避免。 (《刑法》第 11 条第 1 款)。
+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的情形,尽管这种后果必须预见到并且能够预见到。 《刑法》第 11 条第 2 款)。
–客观方面:非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致命后果是非故意致人死亡罪的强制性标志。
根据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第128条的规定,非故意致人死亡罪,具体为:
– 意外导致 01 人死亡:应判处 3 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 意外导致 2 人或更多人死亡:应被判处 3 至 10 年徒刑。
3。非故意致人死亡罪问答
情境:X和P互相邀请去打野兽,去的时候X和P各带着一把自制的猎枪。两人约定,谁发现有野生动物,开枪前要吹3声口哨,没有反应就开枪。然后他们分道扬镳。当X走了大约200米时,X听到了声音,距离X大约25米。X吹了3声口哨,但没有听到P的任何反应。X顺着声音的方向打开灯,看到动物的眼睛被反射了,所以他瞄准了这只动物。之后,X 跑去发现 P 被击中但没有完全死亡。 X赶紧将P送到当地药房抢救,P却在途中死亡。
综上所述,X根据2015年(2017年修正补充)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予以监外改造。最高 03 年或 01 至 05 年的监禁”。
法律标志(构成非故意致死罪):
– 犯罪对象
非故意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精神权利,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客体之一。是生命权,是生命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本罪的主体是有权尊重和保护自己生命的人。那些是活生生的人,是作为人存在于客观世界中的自然人和社会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X剥夺了P的生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人身关系。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行为:违法者有违反安全守则的行为。这些都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许多不同的领域,可能已经被规范化,也可能是社会行为的共同规则,已经成为生活习惯,每个人都知道并承认。在上述情况下,X和P互相邀请去猎杀野生动物,两人约定,谁发现有野生动物,在开枪前鸣笛3声,如果没有反应,就开枪。然后 X 上山,P 下山沟。而当X听到声音时,X吹了3声口哨,但没有听到P的任何反应。X顺着声音的方向打开了灯,看到动物的眼睛反射出来,于是他瞄准了动物。之后,X拿了枪跑,发现P中了枪,但还没有死。 X 赶紧把 P 送到当地的药房,但 P 在去急诊室的路上死了。因此,X在狩猎时不仔细检查的行为应该是误入P的身体,导致P死亡。
+ 犯罪后果:上述违法行为必定造成了致命的后果。这种后果是犯罪选区的强制性标志。在上述情况下,X的行为导致了P的死亡。
+ 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已经发生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的强制标志。违法者仅对已经发生的致命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这些后果,或者说,在他们的违法行为和致命后果之间。互相QNQ。在上述情况下,P的致命后果是由X的行为造成的。是X瞄准猛兽开枪却射向了P,导致P死亡,所以P死亡的原因是X对P的开枪行为。
–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案中,X以无意的过度自信为过错,构成过失杀人罪。因为X虽然看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致命的后果,但认为这样的后果不会发生,他还是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造成了这样的致命后果。
+ 关于原因:X 察觉到他的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这反映在对他的行为可能造成致命后果的预见上,但同时认为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因此,这里对致命后果的预见,实际上只是对该后果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性的考虑,而犯罪者的结果已经排除了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 关于遗嘱:X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导致P的死亡,这体现在X不受欢迎的后果与X已经排除了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关。 X 认为,在行动前计算,表明 X 吹口哨与 P 一致,只有当他没有听到 P 的任何回应时,X 才打算向野兽的眼睛开枪,但结果,他开枪杀死了 P。 X持枪跑来,发现P中弹但并未完全死亡,X赶忙将P送往当地药房抢救,P却在途中死亡。这证明 X 不希望致命的后果发生。因此,上述情况下 X 的错误形式是无意过度自信的错误。
– 犯罪主体
非故意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的普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
从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发现根据2015年刑法典(修正案)第128条第1款,有充分理由断定X犯非故意致死罪并于 2017 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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