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执照、酒类零售代理
1。法律依据
– 2017 年 9 月 14 日关于酒类业务的第 105/2017/ND-CP 号法令;
– 2020 年 2 月 5 日颁布的第 17/2020/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与工业和贸易部国家管理领域的商业投资条件有关的法令中的一些条款。
2。受试者必须申请许可证才能从事零售和零售酒类业务
以经营、流通酒类、批发、零售酒精度数5.5度以上为目的生产工业酒精、工艺酒精的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具体而言,根据第 105/2017/ND-CP 号法令第 1 条修订的第 4 条,第 17/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规定的酒精管理原则:
2.工业酒精生产贸易商、商业用精酿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分销、酒类批发、零售酒精含量为5.5度以上需要驾照;销售5.5度以上酒类供现场消费的商户,经营5.5度以下酒类的商户,须到区经济司或经济基建司备案;家庭和个人手工生产酒精含量在5.5度以上的酒精,并出售给具有生产酒精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再加工的,必须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导出。 |
3。售酒现场消费条件
第 105/2017/ND-CP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了酒类零售的条件:
– 第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或经营户;
– 其次,拥有合法使用固定营业场所的权利,地址明确;
– 第三,有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经销商或酒类批发商的书面介绍或原则性合同。
4。酒类零售牌照申请资料
第105/2017/ND-CP号法令第23条规定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01套)包括:
– 首先,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
– 其次,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或经营户登记证明复印件;
– 第三,租赁/借用合同的副本或证明使用拟用作零售地点的场所的合法权利的文件;
– 第四,酒类生产商、酒类经销商或酒类批发商的介绍性文字或主合同复印件。
5。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
5.1。许可机构
区级人民委员会经济处或经济和基础设施处是该地区酒类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机构。
5.2。程序
– 第 1 步: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许可机构提交文件;
– 第 2 步: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主管国家机构应考虑、评估并向贸易商颁发许可证。如不予受理,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有效资料不足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补充要求。
6。一些注意事项
– 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 如果因有效期届满而重新颁发许可证:贸易商必须在许可证到期日前 30 天提交申请重新颁发许可证的档案。重新规定本条款的重新出具的材料、权限和程序应与新出具相同;
– 发送并保存许可证:许可证制作多份:02份副本保存在许可机构; 01 副本发送给持牌交易者; 01 抄送工贸部; 01份送市场管理部; 01 副本发送给许可证中指定的葡萄酒生产商或其他酒类企业。
以上是Khoa Tin Law 的建议:“申请零售业务和零售酒类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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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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