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经营执照
1。法律依据
– 2009 年体检和治疗法;
– 2016 年 7 月 1 日颁布的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规定向从业者颁发执业证书以及向体检和治疗机构颁发营业执照;
– 2018 年 11 月 12 日颁布的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卫生部国家管理下与商业投资条件相关的多项法规。
2。申请牌照的条件
根据2009年《体检法》第43条,体检机构取得经营许可的条件如下:
– 一、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国家体检、治疗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
——其次,有足够的与专业活动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第三,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至少36个月的医疗检查和治疗经验。
此外,如果注册专科诊所或家庭医生的机构,除上述条件外,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适合执业类型的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
3。个人资料构成
– 根据与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表格 01 附录 XI 申请营业执照;
– 企业注册证书或投资证书,用于外商投资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证书;体检机构专科负责人;
– 按规定表格在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人员名单(包括在该机构注册的执业人员和在该机构从事医疗行业但不签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在与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IV 中;
– 根据与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XI 表 02,对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物理设施、医疗设备、组织和人员进行的申报;
– 证明医疗机构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编制等条件的证明文件;
– 组织和运作章程;
– 根据卫生部长颁布的专业技术专家名单提出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专家名单。
4。执行顺序和程序
第 1 步:提交您的申请
申请经营私人诊所的牌照,必须先亲身或邮寄申请书到体检及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署。
– 直接递交: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备案回执;
– 邮寄方式: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回执寄给申请人。
第 2 步:接收并处理申请
– 如果申请有效:接收机构必须在申请收据上写明之日起 45 天内向商业机构颁发营业执照。
– 如果档案无效:申请接收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向营业执照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完成档案。轮廓。
第 3 步:获取结果
5。执行机构:私人诊所所在卫生署
以上是 Khoa Tin Law 的建议:“申请经营私人诊所执照的顺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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