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设立外商代表处的程序

目前,外国机构在越南的代表处模式越来越受欢迎,这是企业的附属单位,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具有进行市场调查的职能。在越南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营销和开展贸易促进活动。

1。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 07/2016/ND-CP 法令第 7 条,详细说明了 2016 年 1 月 25 日越南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商业法,关于颁发设立办事处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可获准设立代表处:

第一,外国贸易商可以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批准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和注册其业务。这种认可;

其次,外商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01年;

第三,如果外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该期限必须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少01年;

第四,代表处的运作内容必须符合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

第五,如果代表处的业务内容不符合越南的承诺或外商不是参加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党、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经部长批准,由部级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专业化管理部部长)批准。

2。设立代表处资料

根据 07/2016/ND-CP 法令第 10 条,详细说明了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越南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商业法,档案包括:

1.,根据工贸部的格式制作,由外商的主管代表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表;

2.,外商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同等文件;

3.,外商委任/任命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4.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履行税收或财务义务的书面证明或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同等价值的文件。外商设立地出具或证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外商存在和经营的证明;

5.,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复印件;

6.,代表处总部拟建地点文件包括:

– 租用地点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副本或证明贸易商有权开发和使用该地点以设立代表处的文件的副本;

– 本法令第28条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代表处总部拟议地点的文件副本。

注:b、c、d、dd点规定的文件(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为外国人的情况)本条第1款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认证。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文件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由越南驻外使领馆认证或领事合法化。

3。外商代表处设立程序及流程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许可机构(特别是省/中心城市规划和投资部)提交档案。预计代表处所在的位置。

– 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对资料不全或无效的,应当进行审核并要求补正。在申请处理过程中,最多只能请求一次附加记录。

–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应当给予或拒绝给予外商代表处设立许可。外部。拒绝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明确说明理由。

– 在本法令第 7 条第 5 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在专门的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设立代表处,许可机构应向工业和贸易部发出书面请求,征求意见。专业经理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自收到许可机关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书面文件。脸。自收到专业管理部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应当准予或不予准予对外贸易商设立代表处。如果拒绝,必须明确说明书面理由。

4。外国企业代表处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越南的代表处必须履行以下税种的纳税义务:

  1. 消费税。
  2. 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 65/2020/TT-BTC 号通告第 1 条第 1 款,对许可费支付人的规定如下:

许可证费支付者是指从事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2 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生产和贸易的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但根据本法令第 3 条规定的学校除外,第 22/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

许可费缴纳人是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交易的组织和个人,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包括:

– 依法设立的企业。

– 该组织是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

– 依法设立的非经营性单位。

– 政治经济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 本条第 1、2、3、4 和 5 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场所(如有)。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和住户。

因此,外国企业的代表处需缴纳执照税。

但是,在Circle 65/2020/TT-BTC第1条第2款中,免除牌照费的情况如下:

免除许可费的情况符合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和第 22/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特别针对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第 22/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规定的免除许可费的情况。

它包括以下规定:

免除设立或生产经营活动第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许可费:

– 新成立的组织(授予新税号、新企业代码)。

——首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和个人团体。

– 在免征执照费期间,当一个组织、家庭、个人或个人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场所时,该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场所在该组织、家庭、个人成立期间免征执照费, 和个人团体免收许可费。

因此,如果外国企业的代表处是在企业免征许可费期间设立的,则可以不缴纳许可费。

此外,关于个人所得税,

代表处对代表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2 年和第 111/2013/TT-BTC 号通告第 25 条第 b 点。

因此,如果外国企业完全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越南设立代表处。代表处的纳税义务包括支付许可费(除非获得豁免)和代表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Khoa Tin对在越南设立外商代表处程序的建议。

以上是信用学院法关于“嫁给外国人要注意的事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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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