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后果

1。夫妻同居的理念

根据2014年颁布的《婚姻家庭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按照规定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建立夫妻关系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因此,只有办完手续,取得结婚登记证,这种婚姻关系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组织同居,未登记结婚,视为夫妻同居。具体而言,本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组织共同生活,相互视为夫妻”。同居是通过同居、拥有共同财产、共同生育孩子并​​被周围的每个人承认为夫妻来证明的。上述事件之一发生的时间,将被确定为男女开始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

2。男女同居的后果

2.1。关于婚姻关系

根据第 01/2001/TTLT-TANDTC-VKSNDTC-BTP 号联合通告中的指导,可以确认并非所有男女以夫妻身份同居的情况都不受法律承认。 , 如下:

案例1:1987年1月3日(1986年《家庭法》生效日期)前建立但尚未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不限于时间限制)。

– 如果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根据《2000年婚姻家庭法》的离婚规定受理和处理。

– 若夫妻关系成立后,只办理结婚登记,则夫妻关系自成立之日(即夫妻同居之日)起仍被承认,而不是被只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承认。

案例二:1987年1月3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以夫妻身份同居,但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有义务办理结婚登记.为期2年(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从2003年1月1日起,如果不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将不承认他们为夫妻。

– 如果未在此期限内登记结婚,但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适用《2000 年婚姻家庭法》予以解决。

– 如果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登记结婚,则自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或事实上以夫妻身份同居之日起承认婚姻关系。 .

– 200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认定夫妻关系成立。

案例3:2001年1月1日至今,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被法律承认。

男女双方完全符合规定的结婚条件,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形式同居的,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当事人仍未婚;因此,一方或双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有权与另一人登记结婚,但另一方无权反对。当当事人发生冲突,侵犯其权利和义务时,该纠纷将像正常主体一样依据民法解决。

2.2。关于对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承认,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始终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男女未登记结婚同居,不影响其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五章第一节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他们仍然可以充分行使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抚养和教育子女等。父母和孩子的职责。

第十五条男女未登记结婚同居的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同居的男女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处理。

2.3。关于财产关系、义务和合同

男女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财产关系、义务和合同,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财产关系的处理要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家务劳动和其他与维持日常生活有关的工作被视为收入来源。

以上是Khoa Tin Law对这个问题的建议:“男女未登记结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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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