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业教育活动注册证书的顺序和程序

1.法律依据
– 2014 年 11 月 27 日职业教育法;
– 第 24/2022/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规范职业教育领域投资和运营条件的法令;
– 第 15/2019/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实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 规定职业教育领域投资和运营条件的第 143/2016/ND-CP 号法令;
– 第 140/2018/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与劳动、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商业投资条件和行政程序有关的法令。
2。颁发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并自主决定开办培训专业的条件。
2.1。用于初级培训
职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中心和企业,在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给初级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
——有与初级培训的职业、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设施和培训设备。用于学习和教学的理论教室、房间和实践车间的面积必须平均至少为04平方米/教室。
– 拥有足够的每个职业的培训计划和教科书,必须根据劳动、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的规定制定、评估和颁布。
– 拥有一支由法律规定的合格教师、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组成的团队;确保转换学生与教师的最大比例为 25 名学生/教师;专业培训机构有常驻教师。
2.2。用于中级和大学水平的培训
学院获得中级和大专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中级学校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中级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
– 为职业教育活动注册的专业和职业被列入劳动、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部长颁布的中级和大学职业培训课程清单;根据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V 第 01 号表格,符合各部委、分支机构和地方的产业结构、职业、培训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如果培训行业或专业的名称未包含在劳工、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长颁布的中级或大学职业培训课程清单中,则中级学校或大学必须提出科学论据新的培训行业或职业;对行业或专业进行描述并分析该行业或专业的工作。
– 具有与行业、专业、规模和培训水平相适应的实体设施和培训设备,具体包括:
+ 有教室;实验室;练习室和工作坊;根据各行业、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培养规模,建设满足教学、学习和科研需要的实验生产设施。理论教室面积;用于学习和教学的练习和练习的房间和车间平均必须至少为 5.5 平方米/教室;
+ 每个培训部门或专业都有足够的培训设备,以满足劳工、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长规定的清单和最低设备标准。如果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长尚未颁布职业教育活动注册专业和职业的清单和最低设备标准,则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保培训设备。培训项目及与注册行业或专业培训规模相对应的;
+ 拥有一个图书馆,配备用于借阅、搜索和研究文件的软件和设备;有足够的信息和资料来源,如书籍、教材、单元讲座、学分、单元、科目和相关文件,以满足教学和学习的需要;
+ 有足够的工作室、行政区域和主要办公室,确保满足专业部门、院系和学科的组织结构,中级培训面积至少为06平方米/人。大学水平培训08平方米/人;
+ 有为管理人员、教师、讲师和学生服务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以及医疗和服务工程的建设工程。
– 每个注册职业都有足够的培训计划和教科书,根据劳动、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的规定制定、评估和颁布。
– 拥有数量充足、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师、讲师和管理人员队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专业资格、职业技能和教学技能;确保培训目标和计划的实施,其中:
+ 学生/学生/教师和讲师的最大比例为25。常任教师和讲师人数保证至少接受每个培训专业课程的60%;
在外资中学、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任教的外籍教师和讲师必须符合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工人的规定。根据越南法律。
3。职业教育活动报名申请
3.1。对于公立和私立职业教育机构
职业教育活动注册档案,包括:
– 职业教育活动的书面登记;
– 报告确保职业教育活动的条件并附上证明文件。
3.2。外商投资职业教育机构
职业教育活动登记文件应以越南语或越南语和英语制作,包括:
– 职业教育活动的书面登记;
– 投资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 报告确保职业教育活动的条件并附上证明文件。
3.3。针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活动注册档案,包括:
– 职业教育活动的书面登记;
– 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决定或企业登记证书或投资登记证书(如有)的复印件;
– 报告确保职业教育活动的条件并附上证明;
– 关于组织和运作的章程或条例的副本。
4。职业教育活动登记和颁发证书的顺序和程序
对于中学、职业和商业教育中心:
– 将01套职业教育活动登记申请表寄至机构总部所在的劳工、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如果在总部所在的省或中央直辖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或培训地点注册职业教育活动,则应将 01 套职业教育活动注册申请发送至劳工部,战争荣军部分支机构所在的社会事务部,以及该机构的其他培训地点;
– 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劳工、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应审查确保职业教育活动的条件并颁发注册证书。根据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 VII 中的表格开展职业教育活动;拒绝颁发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在颁发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劳动、战争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应将职业教育活动登记证书的副本发送给劳工总局。职业培训进行监督和管理。
5。颁发职业教育活动注册证书的权限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向中学、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心和企业颁发职业教育活动注册证书。
以上是Khoa Tin Law关于“申请职业教育活动注册证书的顺序和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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