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刊登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照片:该不该?
当一个人被刑事调查机构起诉时,他们的形象几乎立即出现在社交网络空间和媒体上。被起诉不一定有罪,事实证明,很多被起诉的案件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都平反了。
发布个人(包括被起诉者)照片的社交网络显然是错误的,无需争辩。至于媒体刊登被告人的照片,是否需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新闻法、民法和刑法如何规范这个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新闻的时事性、真实性,是根据当前的主流反映正在发生的事件。图片也是新闻的一种形式。有些照片的价值可能是时事通讯内容的数倍。因此,所有报纸都要求记者在撰写新闻、文章,尤其是内政时,必须附上图片,如果新闻中没有发生事件的照片,则使用插图。然而,图像的使用并不总能产生社会共识。
目前,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个人形象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个人被起诉时,需要张贴图片服务于社会的共同利益,起到震慑和普遍预防的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张贴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个人照片是不可取的,因为有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图像隐私权的迹象。
在越南境内运营的新闻机构受《新闻法》的管辖,这是一份专门的法律文件。同时,在每个特定领域,新闻界必须遵守每个专业的法律规定。例如,作为国内记者,在撰写有关检查、调查的新闻报导时,除了要遵守《新闻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其中列明了属于机密的事项(secret, top secret, top secret) 当然不公布。
根据 2016 年《新闻法》第 9 条,在新闻活动中严禁 10 类行为,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私人生活秘密的行为;未经法院判决而定罪。
《新闻法》第 25 条,记者享有 6 组权利,其中,在第 2 条 d 点,记者有权参与公开审判、直接与进行诉讼的人交流、程序参与者依法进行信息和采访。
2016年《新闻法》没有明确规定新闻机构是否可以发布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的照片?目前,尚无法律文件指导允许或不允许媒体使用被告人、被告人和违法者的照片。
根据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颁布的关于新闻和出版领域行政处罚条例的第 119/2020/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c 点第 2 点规定:“张贴或分发照片未经本人同意的个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但第八条第二款c点最后一段:“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尚不明确。
民法典:要发布个人照片,必须征得许可
2015年民法典第32条对个人图像权的规定如下: 个人对自己的图像享有权利。使用个人图像必须得到该人的批准。
本条第二款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图片,无需征得图片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a) 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公众利益; b) 图片用于公共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体育比赛、艺术表演和其他公共活动,而不会损害荣誉和尊严,图像持有人的声誉。
那么,发布被告人被起诉的照片是不是出于国家、民族或公共利益而不需要许可?目前,新闻机构援引该内容认为,张贴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照片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无需征求许可。
但是,如果基于2013年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的。 2013年宪法第21条规定: “每个人对隐私、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有权维护其荣誉和声誉。有关私人生活、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2013年宪法第31条第1款有宪法: “被告人未经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有罪,法院定罪已发生法律效力,视为无罪。法律”。
因此,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不被视为有罪。
被起诉者并未丧失对图像的个人权利
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CPC)也没有规定被起诉人将丧失/限制人身肖像权。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人权、合法权益(第八条);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尊严和财产;法人的荣誉、声望、财产(第 11 条);保障住所不受侵犯、隐私、个人秘密、家庭秘密、个人信件、电话、电报的安全保密(第十二条),投机无罪(第十三条)。用这些原则表明,在刑法中,人民和公民的权利也受到保护和尊重,任何人都无权侵犯。
2019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服刑人员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保护、荣誉和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可以理解,被告人、被告人和违法者的肖像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新闻机构使用他们的图片时,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
事实上,一些法院在给被告人和被告人拍照时,已经要求记者征得他们的同意。这表明法院作为司法权利的执行机构已经发声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个人形象权。
一般来说,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新闻界在报导案件时,并不刊登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罪犯)的图片,而是使用被告人的图片。插图。如果张贴被逮捕或被起诉的人的照片,他们必须遮住他们的头,以免他们的脸被认出。
目前,越南有两个文件生效: 1948 年国际人权宣言 (UDH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涉及个人隐私。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处或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不得进行有损个人荣誉或名誉的接触;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此类干扰和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第 17 条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所、名誉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干涉,或荣誉和名誉受到非法侵犯。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此类干扰或侵犯。”
因此,国家和国际法均保护个人的肖像权。因此,在我看来,越南媒体也应该遵循国际媒体的惯例,不应该发布被告的照片。在颁布法律文件方面,主管部门还需要对一般被告人和特定被告人的照片进行更清晰、更详细的解释。
据:越南律师电子杂志
资源: https://lsvn.vn/bao-chi-dang-hinh-bi-can-bi-cao-nen-hay-khong1665375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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