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研究并增加对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制裁

28 October, 2022

近日,在社交网络脸书上出现一段1分多钟的片段,记录了一名年轻女孩在客车内尖叫的场景,指责车上的男助理凌驾于她之上并对其进行猥亵。在视频中,女孩说她试图反抗,结果被男助理的手弄出血了。就在女孩大声指责司机被司机调戏并要求到警局停车报案时,司机却表现出肤浅的态度,问了几句就回答“我不知道警察在哪里”。

随后,女孩拿出手机,拨通了车库总机,助理接过电话,拒接电话,再三道歉,求女孩“原谅”她,说:“慢慢解决吧,那么我可以为所欲为”。但少女不服,最后向车行报案,要求处理男助理。车库已确认上述事件,并解雇性侵女乘客的男助理。

可以说,这是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该案已引起社会不满,多数需要按规定从严处理。修车厂解雇男助理是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涉及行政责任,同时对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造成损害。

男司机在公共场所实施性骚扰,是蔑视法律的表现,直接侵犯他人的荣誉和尊严,需要严肃处理,进行教育和震慑,防止违法行为。因此,当警方通过任何形式(可能是媒体报导、社交网络或公众提供的)收到有关公共场所性骚扰的信息时,必须立即编制卷宗,并邀请有关方面参与调查。为办案工作奠定基础;绝不能以未收到受害人报案为由拖延处理或让案件“沉没”。

不仅要依法处理在公共场所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还要在住所和大众传播媒介上“隐姓埋名”,对其进行震慑、教育和预防。同时,对于部分因身体原因实施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必须实行强制医疗。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研究并增加对地方当局软禁和监督的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制裁措施,尤其是离开居住地时必须报告地方当局。

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第 144/2021/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5 条第 dd 和 e 点关于处罚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节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预防社会弊端;防火;抢救救援;家庭暴力防治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性骚扰、淫秽、性唤起行为之一的,处500万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此外,对于性骚扰行为,还有一个补救措施:“除非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否则强制公开道歉”。

不过,目前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性骚扰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经证实性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尊严和荣誉的,可以根据财政部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侮辱他人”罪对实施性骚扰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017年修订补充)

因此,为防止公共场所性骚扰,有必要增加“侮辱他人”罪的犯罪要件,如:在某场所性骚扰的对象。因以下原因受到行政处分的公众。第二次以上,以“侮辱他人罪”处理。

据:越南律师电子杂志

资源: https://lsvn.vn/can-phai-nghien-cuu-bo-sung-them-che-tai-doi-voi-hanh-vi-quay-roi-tinh-duc-noi-cong-cong1666349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