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每个人的肖像权

1. 法律对个人形象权有何规定?

人权(human rights)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协定的承认和保护。其中,个人形象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仅在排他性、个人特征方面,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声望、荣誉和尊严。

个人形象是一个人的外在形象的反映,借助于光学和物理设备和仪器,通过投影——捕捉、传输、存储……来记录。随着科学-技术、工程-美术的发展,个人形象通过图像、视频、图画、图形、雕像……等方式直接表达,成为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可以在许多不同的角度和目的下加以利用。因此,保护​​个人形象的精神权利极为重要和必要,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越南人权的总体发展。以及在世界上。

2015 年民法典再次承认个人对其形象的权利:“使用个人形象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为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图像,必须向图像拥有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所有个人,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社会地位……都对自己的形象享有个人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2005年《民法典》相比,这是对个人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进步和扩展。相应地,2005 年民法典规定:“使用个人形象照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果此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未满十五周岁,则必须征得其父亲、母亲、妻子、丈夫、成年子女或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每个人的精神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由自己决定,而是由他人影响和决定的。虽然符合规定,但监护人对丧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法;未成年人有权代表和决定基本问题,但这一规定无意中侵犯了每个人的人权。因此,2015年《民法典》的规定克服了这些不足,承认了所有主体的个人形象权,体现了学术观点和法律规制的进步。因此,即使是父母、家中的兄弟姐妹,也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子女、弟妹、孙辈……的形象;机构和组织无权任意使用个人图像…

但是,对于来自公共活动、代表国家机关活动的图像,使用相关个人的图像时,无需征得图像持有人或图像持有人的同意。他们的法律代表:“该图像用于国家利益、民族、公共利益;图片用于公共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体育比赛、表演艺术和其他公共活动,不会损害荣誉、尊严或声望。拥有图像的人的信用。”由于这些活动中每个人的形象既是个人形象又是社区形象,将个人形象用于正确的目的将带来良好的价值。对社会有益,它应该被承认并允许使用,但不得影响或损害拥有该形象的个人的名誉、尊严和声誉。

2. 违法使用他人个人照片的处罚

在现在的生活中,互联网和社交网络日益发展,逐渐成为大多数人、各个社会阶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积极的方面,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对用户也有很大的危险,尤其是在个人信息和个人形象方面。许多个人和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在互联网上收集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和图像,然后将其发布在 Facebook、Zalo、Instagram、Twitter 等社交网络上,这些信息是错误的,未经证实,并留下了不可预测的后果。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经同意收集、处理和发布照片、数据和个人信息。

第 15/2020/ND-CP 号法令规定对邮电、电信、无线电频率、信息技术和电子交易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规定: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

– 未经同意或出于法律规定的错误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信息;

– 提供、交换、传输或存储、使用数字信息威胁、骚扰、歪曲、诽谤、冒犯组织的声誉、荣誉、尊严和他人的声誉;

– 泄露国家秘密、私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清单上的信息,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伪造组织和个人,散布虚假信息、不真实信息,侵害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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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图片持有人同意擅自发布或传播图片信息的,发布者将被强制删除、更正或恢复原状。上述行为给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肖像权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故意违反,经规定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个人、机构和组织对图像和信息的使用必须格外小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故意违规的行为,无论以何种行为或形式,都将被处理,并根据行为和损害程度受到适当的惩罚。

以上是Khoa Tin对“保护每个人的肖像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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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