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营许可证

1。医院经营条件

根据 2020 年投资法附录四,体检和治疗服务业务属于有条件的业务线。

根据2009年《医疗检查法》第41条第1款a点和第42条,医院是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四十二条体检、治疗机构经营条件

1.国家设立的体检、治疗机构,有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决定,或者依法取得营业登记证或者投资许可证。其他疾病的医学检查和治疗。

2.拥有卫生部长、国防部长或卫生署署长颁发的营业执照。

2。授予医院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经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第 5 款修改和补充,申请医院营业执照,《科学法》 医院咨询信贷必须满足以下便利条件:

2.1。关于医院规模

– 一家综合医院必须至少有30张床位;

– 专科医院和传统医院必须至少有20张床位;特别是眼科、精神卫生医院,至少要有10张床位。

2.2。关于设施

– 有固定场所(流动体检、治疗机构除外);

– 根据法律规定确保辐射安全、防火和灭火的条件;

– 必须安排灭菌区来处理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除非不需要对器械进行重新灭菌或与另一医疗机构签订了对器械进行灭菌的合同;

– 按照院内集中、连续、封闭的模式,安排院系、房间和走廊,确保专业活动;

–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建筑面积至少为50平方米/床位以上;医院正面(立面)的宽度必须至少为 10m;

– 有备用发电机;

– 确保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条件。

2.3。关于医疗器械

– 有足够的与医院业务活动范围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 在医院内外有足够的应急交通工具。院外无急救车辆的,应当与取得经营许可并具有提供急救服务专业活动范围的医疗诊疗机构签订合同,提供交通保障。病人。

2.4。关于组织

– 综合医院至少有 4 个内科、外科、产科和儿科科室中的 02 个,专科医院至少有一个适当的临床科室;

– 体检科:有接待病人的地方、急诊室、住院室、诊所、小手术室(如果做小手术);

– 辅助临床部门:至少拥有一间实验室和一间影像室。特别是眼科医院,如果没有影像科室,必须与有资质的有影像科室的医疗诊疗机构签订专业支持合同;

– 药学系;

– 医院内的其他专科和室必须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 设有负责总体规划、人事组织、质量管理、护理、财务会计和其他必要职能的部门和部门。

2.5。关于人力资源

– 每个学院的全职(有机)从业者人数必须至少占学院从业者总数的 50%;

– 工作人数、结构和职称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长的规定;

– 是医院的全职医生;

– 临床科室主任须符合医师资格要求,并持有与该专业相适应的执业证书;在该专业接受过至少 54 个月的体检和治疗。学院院长的分配和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医院专科科室负责人必须持有与该专科相适应的执业证书,并且必须是医院的全职执业医师;

– 其他院系的院长,不授予执业证书的,必须具有与所分配工作相关专业的大学文凭,并且必须是医院的全职执业医师。

2.6。专业活动范围:根据卫生部长批准的清单执行专业技术。

3。医院营业执照申请流程

3.1。关于个人资料构成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医院营业执照申请的组成部分包括:

– 营业执照申请书;

– 商业登记证副本;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证书;体检机构专科负责人(复印件);

– 工作过程证明;

– 体检和治疗机构的注册执业者名单;

– 在诊所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任命决定;

– 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物理设施、医疗设备、组织和人员声明;

– 证明医疗诊疗机构具备与其中一种组织形式的业务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物理设施、医疗设备、人员编制等条件的文件;

– 私立医院的组织和运营章程,表格 03,附录 XI 与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和医院的初始运营计划一起发布;

– 在设施外没有紧急运输工具的医院的患者运输合同的有效副本;

– 根据卫生部长颁布的专业技术专家名单提出的体检和治疗机构专业技术专家名单;

– 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预期专业活动范围;

– 危险医疗废物收集合同;

– 医疗检查和治疗过程中使用水系统的专科诊所的废水处理系统。

3.2。关于受理卷宗的机构

根据第 103/2016/ND-CP 号法令第 44 条第 1 款 a 点,作为医院的体检和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必须提交给卫生部。

第四十四条营业执照的发给、补发、调整程序、体检诊疗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体检资格的公告

1.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体检、治疗机构申请准予、再准予、变更营业执照、变更执业负责人的资料,一式一份送交主管机关。如下:

a) 卫生部申请卫生部下属体检诊疗机构、民营医院或卫生部下属医院经营许可证其他套;< /跨度>

….

3.3。关于处理时间:

根据第 103/2016/ND-CP 号法令第 44 条:卫生部根据表格编号接收和发送申请收据表格。 09 号令附则十一同时颁布。 109/2016/ND-CP 给支持者。

– 自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 60 天内,卫生部将对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在机构进行评估,颁发经营许可证;

– 如果申请无效,卫生部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申请。办理手续的时限,自收到完整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 资料齐全有效的,由卫生部成立鉴定组,到体检机构进行鉴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 如果拒绝颁发营业执照,卫生部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Khoa Tin Law关于“申请医院营业执照的顺序和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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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