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走廊用地规定

1。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走廊用地?

根据 2008 年《道路交通法》第 3 条第 5 款的规定,“道路安全走廊是沿着道路两侧的地带,从土地的外边缘向两侧测量以确保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57条第1款,设有安全廊道的公共工程建设用地如下:

设有安全廊道的公用工程建设用地包括交通、灌溉、堤防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等建设用地,以及这些工程安全廊道下的电力、石油、燃气、通讯、土壤等建设用地”。

2。公共工程走廊和交通安全走廊用地规定

根据 2013 年《土地法》第 157 条和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56 条的指导,直接管理带有安全走廊的公共工程的组织负责主持和协调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工程所在地自然资源环境司,审查工程安全走廊内土地利用现状,提请主管部门依下列规定处理:

– 如果土地使用影响公共工程的安全保护或工程的运营直接影响土地使用者的生命和健康,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应由国家管理工程进行评估的影响程度。如需收回土地,应提请主管人民委员会决定收回土地。

对被征地人员,以建设安全廊道公告前已存在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予以补偿扶持,并依法予以安置。

土地使用影响工程安全保护的,工程所有人和用地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作品的所有者应对此类补救工作负责;如果不能补救,国家将收回土地,对被收回土地的人依法给予补偿、扶持和安置。

– 如果土地在上述情况下未被使用,走廊内土地使用人可以继续将土地用于指定用途,并且必须遵守工程安全保护规定。

– 如果满足所有条件,走廊内的土地应获得证书,除非有土地征用通知或土地恢复决定。

证书持有人只能将土地用于该土地的正当用途。

因此,按照规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走廊的土地面积仍然可以使用。但是,某些权利在被国家撤销时,在使用和遵守法律规定时会受到限制。

3。道路交通安全走廊内的土地能否颁发红皮书?

根据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56 条第 4 款 c 点规定:

“建设安全走廊内的土地,符合出具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资产证明条件的,应当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证。土地法规定的其他土地附属资产,但已发出土地收回通知书或土地收回决定的情况除外。

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及其他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人只能使用本条 b 点规定的土地。”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给证书,但已下达收回土地决定或者收回土地通知书的除外。

换言之,道路交通安全走廊内的土地如果在公共工程安全走廊公告发布之前已被使用且符合授予资格,仍将获得证书。

4。公共工程走廊的土地是否允许建造房屋?

根据 2008 年《道路交通法》第 43 条关于道路用地面积的规定。具体来说:

“1.道路预留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道路安全走廊用地。

2。在预留道路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其他工程,但一些不能位于该范围之外但必须经主管当局许可的基本工程除外,包括修复工程。国防和安全服务、道路管理和开发服务、电信、电力、给排水管道、汽油、石油和天然气。

3。道路安全走廊用地范围内,除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可临时用于农业或广告用途,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在道路安全走廊用地设置广告牌,须经主管道路管理机关书面批准。

4。正在使用依法认定的土地,且该土地位于道路安全走廊内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继续使用,不得妨碍安全防护。建设道路”。

因此,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走廊的土地不得建造房屋或其他工程,但上述法律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的工程除外。

以上是Khoa Tin对“道路交通安全走廊用地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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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