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确立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劳动、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个人财产取得的利润以及在一段时间内的其他合法所得。结婚,但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共同继承、赠与的财产以及夫妻约定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分别继承、分别给予的除外。或通过私人财产交易获得。 |
由此可以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丈夫和妻子在婚姻期间通过劳动、生产、工资……或通过商业交易、投资营利而创造的财产或仅由丈夫和妻子创造的财产。 ;
– 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润和利润:根据第 126/2014/ND-CP 号法令第 10 条规定进行比较
夫妻个人财产所得的利润,是夫妻双方从各自的财产中取得的自然产物。
夫妻个人财产所得,是指丈夫或妻子利用自己的财产取得的利润。
– 婚姻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根据指导婚姻家庭法实施的第126/2014/ND-CP号法令第9条的规定,妻子、丈夫在婚姻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具体如下: :
奖金、彩票奖金、津贴(配偶依革命有功奖励法规定领取的津贴、奖励除外;其他财产权属夫妻身份)。
配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立所有权的财产,涉及遗弃物品、埋藏或沉没的物品、掉落或遗忘的物品、损坏的牲畜和家禽丢失、水生宠物。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 夫妻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捐赠。
– 夫妻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8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约定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但无效的除外;如协商不成,有权向法院申请和解。 2.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文件经夫妻双方要求或依法进行公证。 3.夫妻双方请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因此,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 首先,丈夫和妻子同意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结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应夫妻双方要求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的。
– 其次,配偶双方请求法院和解。
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无效的情形
2014 年《婚姻家庭法》第 42 条规定的一种情况下,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无效:
– 严重损害家庭利益;未成年子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劳动、无财产自给自足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履行下列义务:
+ 抚养和支持的义务;
+ 赔偿损失的义务;
+ 法院宣布破产时的付款义务;
+ 向个人和组织偿还债务的义务;
+ 向国家纳税或承担其他财政义务;
+ 本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相关义务。
4。一些注意事项
– 丈夫和妻子在共同财产的创造、占有、使用和处分方面权利和义务平等;不区分家庭内的劳动和有收入的劳动。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须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其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必须载有夫妻双方的姓名,但夫妻有其他姓名的除外协议。财产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只有配偶一方姓名的,进行与该财产相关的交易时,还必须征得配偶双方的同意。
– 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是: 房地产;依法必须登记所有权的动产;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财产必须由丈夫和妻子书面同意。
以上是Khoa Tin法律的建议:“婚姻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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