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企业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利息费用的最高限额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包括:买卖、交换、出租、租赁、借用、出借、转让、转让机器、设备、货物、提供劳务;贷款、贷款、金融服务、金融担保和其他金融工具;买卖、交换、出租、租赁、借入、出借、转让、转让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同意共享资源等协同效应、合作开发和使用人力资源力;关联方之间的成本分摊。” (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第 20/2017/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3 款)。

关联关系企业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各方直接或间接由另一方共同控制、控制、出资或投资。具体来说:

– 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企业所有者出资的至少 25%;

– 两家企业至少有 25% 的所有者出资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 一家企业是另一家企业所有者出资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企业至少10%的股份;

– 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另一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包括以关联方的财务资源和其他授权金融交易为抵押的第三方贷款)。类似物质),前提是贷款金额至少为借款企业所有者实缴资本的25%,且占借款企业中长期债务总额的50%以上;

– 企业任命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经营或控制另一家企业,前提是第一家企业任命的成员人数占执行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50% 以上。经营或控制第二家企业;或第一企业任命的成员有权决定第二企业的财务政策或业务活动;

– 管理委员会成员占50%以上的两家企业或管理委员会中有权决定财务政策或业务活动的同一成员由第三方任命;

– 属于配偶、生父、养父、亲生母亲、养母、亲生子女、养子、亲兄弟、亲姐妹关系之一的个人在人员、财务和业务活动方面经营或控制两家企业, 弟弟, 姐夫, 姐夫, 姐夫, 嫂子, 嫂子, 祖父, 祖母, 孙子, 祖父, 祖母, 孙子, 姑姑, 叔叔, 舅舅, 叔叔, 阿姨和外甥;

– 两个营业场所之间存在总公司与常设机构的关系,或均为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常设机构;

– 一个或多个企业被个人控制,通过个人对企业的出资或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

– 其他受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和决策控制的情形。

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必须申报关联交易;排除因关联关系而减少纳税义务的因素,影响认定具有同等条件的独立交易等同的关联交易纳税义务。根据第 20/2017/ND-CP 号法令第 8 条关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定税务计算成本的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的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当期应税费用中扣除服务成本:具有商业、财务和经济价值,直接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仅在独立方为这些服务付费的类似情况下提供;服务费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支付,关联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或服务费在关联方之间的分摊方法必须在集团内统一适用。类似服务和纳税人必须提供合同、文件、发票以及有关集团对所提供服务的计算方法、分配因素和定价政策的信息。对于执行专业化和协同作用以创造公司增值功能的中心,纳税人必须确定这些功能产生的总价值,确定分配水平收益。按照关联方出资额扣除(-)为关联方履行类似性质的独立交易的协调和服务功能而支付的相应服务费后的利润。铜。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服务成本包括: 仅为为其他关联方谋取利益或创造价值而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服务于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多家关联方为同一服务提供重复收费服务,对纳税人的增值额无法确定;服务本质上是纳税人因成为联合体成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关联方通过中介机构为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增加的成本,关联方不支付。为服务增值。

2020 年 6 月 24 日,政府发布了第 68/2020/ND-CP 号法令(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生效,适用于 2019 年企业所得税期),修订和补充第 3 条第 8 条关于税收管理的第 20/2017/ND-CP 号法令对于有关联交易的企业。据此,关联交易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总额:

  • 当期发生的利息支出总额(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支付期内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的30%时予以扣除。本期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加上本期发生的摊销费用。 (此前,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利息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经营活动净利润加利息和费用总额的20%。纳税人当期折旧费用)。李>
  • 根据第 20/2017/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3 款 a 点的规定(经第 68/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修订)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部分应结转至纳税期。如果下一纳税期的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低于第 20/2017/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3 款 a 点规定的水平,则下一步确定可扣除利息费用总额(第第 68/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利息费用转移期限从不得扣除利息费用的次年起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 第 20/2017/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3 款 a 点的规定(经第 68/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修订)不适用于纳税人作为信贷机构的贷款。根据信用机构法使用;根据《保险业务法》组织保险业务;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政府以政府借用国外贷款的方式为企业再贷款的优惠贷款;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计划和可持续减贫的贷款);贷款投资于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计划和项目(安置房、工人和学生住房和其他公益项目)。
  • 纳税人根据第 68/2020/ND-CP 号法令发布的附录中的第 01 号表格申报纳税期间的利息支出比率。

以上是Khoa Tin关于在确定企业关联交易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高可扣除利息支出上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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