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分为稳定长期使用地和固定期限使用地。具体来说:

1。土地稳定和长期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可以稳定、长期地使用土地:

1.住户或个人使用的宅基地;

2.农户、个人和居民社区使用的农用地(包括国家划拨、出租或认定的农用地;因向单位、其他农户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因受让、转让、继承、依法赠与土地使用权)

3.防护林地、专用林地和生产林地为天然林;

4. 非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的家庭和个人稳定使用的商业、服务和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5、机关办公用地(包括国家办公用地、政治组织用地、社会政治组织用地);非金融类公立非经营性组织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用地(包括经济、文化、社会、卫生、教育等领域和领域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用地)和培训、体育、科技、环境、外交和其他职业作品)

6.国防安全用地;

7.宗教场所用地(包括佛塔、教堂、礼拜堂、寺院、寺院、念经堂、寺院、私立宗教学校、宗教团体总部、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宗教机构场所用地)

8.信仰之地;

9、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风景名胜区、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10.墓地、坟场用地;

11.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用途由长期稳定使用的非农用地转为有固定期限的非农用地或有固定期限的非农用地转为土地使用的土地)长期稳定使用的非农用地,有权长期稳定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类型。被稳定地使用并且长期可以使用这样的土地。长期稳定的土地)

2。固定期限用地

1.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个人(包括一年生作物种植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制盐用地、农作物用地)的划拨和农用地使用权认定期限。多年生、防护林土地和生产林地)为 50 年。

期限届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如有需要,可按上述期限继续使用土地。

2.农用地出租给家庭和个人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土地租赁期满后,家庭和个人如有需要,可考虑继续租赁土地。

3. 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业或盐业生产的土地划拨或租用期限;用于商业和服务目的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作为非农业生产基地;组织开展投资项目;海外越南人、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实施投资项目,应根据投资项目或申请土地分配或租赁但不超过50年的期限进行审议和决定。

对于投资资金大但资金回收缓慢的项目、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需要较长时间的投资项目。较长期限的,划拨土地或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出售、出售与租赁、租购相结合的住宅经营项目,按项目期限确定向投资者划拨土地的期限;土地使用权附属房屋的购买者享有稳定、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欲继续使用的,国家应考虑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4.外国具有外交职能的机构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期限届满,外国具有外交职能的机构如需用地,国家应考虑延期或租用土地,每次延期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5. 公社、坊、镇公用农地基金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6.自筹资金的公办非经营性组织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用地(包括经济、文化、社会、医疗、教育等部门和领域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用地。教育培训、体育锻炼和体育、科技、环境、外交和其他非商业工程)和商业目的的公共工程不超过 70 年。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欲继续使用的,国家应考虑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7. 多用途地块,土地使用年限按照主要用途地类的使用年限确定。

8. 本条规定的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期限,自国家主管机关作出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Khoa Tin对土地使用条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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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