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企业自然灾害防治基金的责任

1。什么是自然灾害防治基金?

自然灾害防治基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外基金,包括农业农村建设部管理的中央灾害防治基金和人民委员会管理的省级灾害防治基金。由省管理。自然灾害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自然灾害防治法第一条第七款和2020年堤防法修正案a点修订规定:

《自然灾害防治基金资金来源规定如下:

a) 中央防灾减灾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自愿捐助;省自然灾害防治基金根据总理的决定和其他合法来源进行监管;

b) 省防灾减灾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自愿捐助;根据劳动法,在当地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年满 18 岁至退休年龄的越南公民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强制缴款;中央防灾基金监管、省级防灾基金与其他合法来源的监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都有义务向该防灾基金缴款。

自然灾害防治基金的任务如下:

——支持国家预算尚未投入或不符合要求的自然灾害防治活动。

– 接收、管理和使用财务资源。

– 实施本法令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报告和会计制度。

– 遵守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审查和审计。

——依照本法令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布自然灾害防治基金的运作规则和运作结果,并报告基金的执行情况。

2。企业出资义务

第 78/2021/ND-CP 号法令第 12 条第 1 款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1.根据公司每年 12 月 31 日编制的财务报表,当地境内外经济组织每年强制出资为现有资产总值的 0.02%。组织向税务机关报告,但至少50万盾,最多1亿盾,可计入组织生产经营费用。”

因此,根据当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企业每年有义务向省自然灾害防治基金缴纳相当于现有资产总值0.02%的资金。向税务机关报告,但最低为 50 万越南盾,最高为 1 亿越南盾。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免缴、减缴和暂缴费:

  • 当地境内外经济组织年内因自然灾害损失的财产、厂房、设备需要维修或购置的价值大于总价值的千分之二(0.02)%经区级人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资产连续停产停业5天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境内外经济组织可考虑减缴或暂停缴纳省级基金。基金贡献的减少相当于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3。自然灾害防治基金出资行政违法行为处分情况

根据第 03/2022/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规定对自然灾害预防、灌溉和堤坝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规定:

“1.不缴纳防灾减灾基金的罚款如下:

a) 未缴纳 3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灾害预防和控制基金,将处以 3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b) 未缴纳30万越盾至50万越盾以下的灾害防治基金,处以50万至100万越盾的罚款;

c) 未支付 5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防灾基金,将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d) 未缴纳3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以下的灾害防治基金,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dd) 未缴纳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以下的灾害防治基金,处500万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 未缴纳1000万越盾至2000万越盾以下的灾害防治基金,处800万至1200万越盾的罚款;

g) 未缴纳自然灾害防治基金2000万至4000万越盾以下的,处1200万至2000万越盾的罚款;

h) 未缴纳4000万越南盾至6000万越南盾以下的灾害防治基金,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i) 未支付 6000 万越南盾至 8000 万越南盾以下的防灾基金,处以 3000 万越南盾至 4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k) 未缴纳8000万至10000万越南盾灾害防治基金,处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

2。国内外经济组织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防治基金收付计划清单的,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将其管理下的个人的自然灾害报告给主管机构。

3。补救措施: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强制缴纳自然灾害防治基金。

该法令第18条还规定了对在越南参与救灾和救灾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

“1.对不符合登记内容的经营活动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2。对无登记证件或登记证件过期进行自然灾害防治活动的,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以上是Khoa Tin对防灾基金相关企业责任的建议。

如果客户有不清楚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立即拨打我们的电话0983.533.005进行免费咨询。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