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授权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场所颁发证书的顺序和程序

1.法律依据
– 2010 年食品安全和卫生法;
– 2018 年 2 月 2 日颁布的第 15/2018/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 2018 年 11 月 12 日颁布的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卫生部国家管理下与商业投资条件相关的多项规定;
–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第 43/2018/TT-BCT 号通知,规范了工业和贸易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
–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第 13/2020/TT-BCT 号通知修订、补充和废除了工贸部国家管理领域的多项商业投资条件规定;
– 2019 年 11 月 15 日第 135/QD-BYT 号决定,关于修订和补充卫生经济部管理职能下在食品安全和营养领域颁布的新行政程序。

2.卫生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申请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场所证明的情况。
根据第 15/2018/ND-CP 号法令第 11、12 条,所有食品生产和贸易场所在经营时必须持有食品安全资格证书,但以下情况除外:
– 初始产量小;
– 无固定地点生产和经营食品;
– 小加工;
– 零售食品业务;
– 预先包装食品贸易;
– 食品包装和储存工具和材料的生产和贸易;
– 酒店餐厅;
– 集体厨房没有注册食品经营者;
– 街头食品交易。
– 该企业已获得以下证书之一:良好生产规范 (GMP)、危害分析系统和关键控制点 (HACCP)、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国际食品标准 (IFS)、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 BRC)、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FSSC 22000) 或同等认证。
这些场所虽然不需要颁发证书就可以经营,但仍需符合相应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要求。

3.食品安全合格证颁发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时必须持有食品安全合格证,但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所)。以食品安全资格证书为准):
– 具有食品安全和卫生法第四章规定的适用于各类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的条件;
– 已在商业登记证上注册食品业务。
特别是对于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28条规定的要求。

4.简介
4.1。记录数:01条
4.2。个人资料构成
– 证书申请(表格 01,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附录 I);
– 制造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带有适合食品的行的商业登记证的副本(带有企业证明);
– 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工具的说明;
– 由区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经营者和食品直接生产经营者的健康证明;
– 接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企业所有者认证的食品生产商名单。

5.顺序和程序
第一步:制作材料,通过网上公示系统或邮寄或到受理机构提交。
第 2 步
– 如果要求修改或补充档案,接收机构应在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 如果在收到通知后超过 30 天,企业未能按要求补充或完成档案,则该企业的档案不再有效。组织和个人如有需要,必须重新提交申请才能获得证书;
– 如果没有要求修改或补充档案,档案接收机构负责建立评估小组或授权评估,并根据本法令附件 I 的第 02 号表格制作评估记录。 155/2018/ND-CP 在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主管机关鉴定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 由有权颁发证书的机构或授权评估和发布决定的机构建立的评估小组有3至5人。包括至少02名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成员(可邀请企业食品生产领域的专家加入企业评审组);
– 如果评估结果令人满意,在获得评估结果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接收证书申请的机构应根据随本法令发布的附录 I 第 03 号表格签发证书申请。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
– 对企业考核结果不满意且可以补救的,考核组必须在考核纪要中写明考核内容、要求和补救时间,时限不超过30天。 .
企业报告整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并将结论写入评审记录。如果补救结果令人满意,将颁发证书。补救结果不合格的,受理申请机构应当将不合格的评估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和当地管理机构;
鉴定结果不合格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主管管理机构,要求其在颁发证书前停止经营。
企业名称变更或场所所有人变更、地址变更但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流程未发生变化,且证书必须有效的,企业应当将通过网上公共服务系统或邮寄或到受理处通知证书信息变更,并附上变更证明的法律文件复印件至发证申请受理机构。

6.行政程序实施机构:食品安全司

以上是Khoa Tin法律的建议:“根据以下规定,为满足食品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和贸易机构颁发证书的顺序和程序卫生部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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