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C 仲裁争端解决的顺序和程序

1。法律依据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2010 年 6 月 17 日第 54/2010/QH12 号商事仲裁法(商事中心法);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4 年 3 月 20 日第 01/2014/NQ-HDTP 号决议,指导商事仲裁法若干规定的实施(第 01/2014/NQ-HDTP 号决议);
  • 越南国际仲裁中心 VIAC(规则)2017 年程序规则(2017 规则)。

2。咨询内容

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的争议解决按照以下顺序和时限进行:

第 1 步:原告将索赔表发送至仲裁中心(根据商事中心法第 30 条和规则第 5、7 条)。

争议在仲裁中心解决的,原告必须向仲裁中心提出申请。请愿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提出申请的日期、月份和年份;
  • 各方的姓名和地址;
  • 争议内容概要;
  • 提起诉讼的理由;
  • 争议的价值和原告的其他主张;
  • 原告选定为仲裁员或中心要求任命仲裁员的人名;
  • 如果原告是组织,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如果原告是个人,则个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

投诉必须附有仲裁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开始仲裁的时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应自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开始。

第 2 步:仲裁中心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请愿书和相关文件(根据商事中心法第 32 条和规则第 8 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自中心收到投诉书、仲裁协议、其他有关文件和预付仲裁费用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原告、中心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书、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相关文件。

第 3 步:被告向仲裁中心提交答辩状并提出反诉(根据《商事中心法》第35条、第36条和本规则第9条、第10条)。

被告人提交答辩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申请书、仲裁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自卫复印中心提交。自我辩护声明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制作自卫表格的年月日;
  • 受访者的姓名和地址;
  • 自卫设施;
  • 被申请人选为仲裁员或中心要求任命仲裁员的人名;
  • 如果受访者是组织,则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的签名;个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如果受访者是个人)。

应被申请人的延期请求,中心可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延期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自我答辩书》寄送期限届满前或《自我答辩书》寄送期限届满前送交中心接收。

即使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仍未决。

如被申请人提出反诉

被投诉人除提交答辩书外,还有权就与争议有关的事项起诉原告人。

反诉必须基于原告起诉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反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提出,独立于答辩书。反诉必须在提交自我辩护的同时发送给中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中心自收到反请求书、有关文件和仲裁费用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发送通知书、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告必须在收到通知、反诉及相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提交诉状。针对反诉的抗辩。

反诉同时由仲裁庭本身解决,仲裁庭处理申请人的索赔。

第 4 步:在仲裁中心设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商业中心法第39条、第40条、第01/2014/NQ-HDTP号决议第8条和第11条、第12、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员人数:争议应由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解决。当事人不同意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争议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争议。

设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的情况

争议各方应选择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应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主席。如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不能为其选定仲裁员的,仲裁中心主任应当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具体为: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申请人必须选择或要求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原告请求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自收到该请求之日起 7 日内,中心主席应作出决定,代表原告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仲裁员或要求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必须在收到仲裁员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中心。通知书、诉状、仲裁协议等相关文件(30天与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一致)。如果被申请人请求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中心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决定,代表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被申请人在上述30日内未选择仲裁员或未请求中心指定仲裁员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由中心主任作出指定仲裁员的决定。代表答辩人的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选定或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收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仲裁员必须推选第三人作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并通知中心。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如果中心没有收到关于选举仲裁委员会主席的通知,则在期限届满之日起07日内,中心主席应作出任命仲裁委员会主席的决定。仲裁委员会。

设立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的情况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被申请人收到通知、诉状、仲裁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之日起的次日起30日内,当事人必须同意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要求中心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且必须通知中心(这 30 天与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一致)。

如果中心未收到此通知,则在上述 30 天期限届满后的 7 天内,中心主席应作出任命独任仲裁员的决定。

第 5 步:准备破案

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商事纠纷将正式准备解决。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工作:查阅记录、认定事实、收集证据、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等。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根据商事中心法第 58 条和规则第 29 条):在仲裁程序中,调解不是强制性程序,但仲裁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和解。派对。应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委员会作出承认调解成功的决定,该决定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 6 步:召开会议解决争议(根据商业中心法第 54、55 条和规则第 25 条)。

争议解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席会议解决争议的传票应由中心至少在会议召开日期前 15 天送达当事人。休会或仲裁庭决定开会的,传票的送达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解决会议不向公众开放,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不再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据的,仲裁庭应宣布本次争端解决过程为最终过程。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后,仲裁庭没有义务考虑任何额外的文件或证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延期开庭: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延期开庭解决争议。如果中心在解决争议的会议召开之日之前未收到延期请求,最迟不晚于 07 个工作日,请求延期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有)。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休庭请求、休庭期限并通知当事人。如遇客观障碍,仲裁庭可延期开会解决争议。

第 7 步:仲裁庭作出裁决(根据商事中心法第 60 条和仲裁规则第 31 条、第 32 条)。

仲裁裁决必须在上次解决争议的会议结束后 30 天内作出。

仲裁裁决必须在作出裁决之日后立即由仲裁庭送交中心。中心应立即将仲裁裁决的原件或核证副本发送给当事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和仲裁庭的决定应按多数服从。如果未能达成多数,仲裁裁决和仲裁庭的决定应由仲裁庭主席决定。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做出仲裁裁决的日期、月份、年份和地点;
  •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地址;
  • 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姓名;
  • 投诉和争议摘要;索赔摘要和争议问题(如有);
  • 做出仲裁裁决的理由,除非双方同意无需在仲裁裁决中说明理由;
  • 争议解决结果;
  • 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 分配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签名。

仲裁员未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字时,仲裁庭主席必须在仲裁裁决书上注明并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第 8 步:执行仲裁裁决(根据商业中心法第 65、66 条)。

国家鼓励当事人自愿执行仲裁裁决。但是,被执行人不自愿履行的,被执行人有权向有权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是“Khoa Tin”“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争端解决的顺序和时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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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