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内容更正程序

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建筑工程权属证

1。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

– 2013 年 11 月 29 日第 45/2013/QH13 号土地法;

– 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颁布的第 4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 2013 年《土地法》中若干条款的实施;

–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2014年5月19日关于地籍记录规定的第24/2014/TT-BTNMT号通知;

–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2014年5月19日第23/2014/TT-BTNMT号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的规定; – 财政部 2014 年 1 月 2 日第 02 /2014/TT-BTC 号通知,关于费用和收费属于各省和直辖市人民议会决策权限的指导意见。

2。执行顺序

– 土地使用者应在接收档案和返回结果的部门提交档案,以下简称区级人民委员会的“一站式服务”部分。

区级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发现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工程权属证》有误的,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了解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土地财产所有人提交已签发的证书进行更正。

——区级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负责核查;记录结论的内容和错误原因;制作卷宗,并在已签发的证明书有错误的情况下,提交主管机关更正;同时更正地籍记录和土地数据库中的不正确内容。

更正后,持证人要求变更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财产证者,由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报送主管机关。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及其他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 区级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室应向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者颁发证书。

– 接收文件的时间:每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 受理资料地址:区级人委会“一站通”处

3。怎么做

土地使用者提交区级人委会“一站式”事业部证书更正申请

a) 组成、记录数

* 简介构成包括:

– 颁发证书的原件。

– 如果由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财产所有者的过错而检测到错误,则申请更正证书。

*记录数:01组

b) 结算期限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山区公社和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的地区,实施时间可以延长15天。

行政程序的结算结果必须在收到结算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回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

c) 执行行政程序的主体

家庭、个人、居住社区和海外越南人可以在越南拥有与住宅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房屋。

d) 执行行政程序的机构

– 有权决定的机关:地区人民委员会。

– 直接实施行政程序的机构:区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室。

– 协调机构(如果有):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e) 行政程序的结果

– 记录在地籍簿中,并制作档案供国家管理。

– 证书。

g) 费用(如果有):无

h)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无

i) 执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条件(如果有):否

以上是Khoa Tin对“更正已签发证书的程序”的建议。

如果客户有不清楚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立即拨打我们的电话0983.533.005进行免费咨询。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