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刑罚汇总
1。概念
多项判决的刑罚累加是将不同判决的刑罚加总为一类,具有较高或最高级别的给定刑罚。
2。总结了很多法律规定的判决
根据2017年修订补充的2015年刑法第56条规定:
“第一。如果正在服刑的人因在本次判决前犯下的罪行而再次受审,法院应根据所受审的罪行决定刑罚,然后再决定一般刑罚。根据本法第 55 条的规定。
前判决的刑期从一般刑期中扣除。
2。审判正在服刑的人又犯新罪时,应当按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刑期未服刑的部分相加。并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一般处罚。
3。如果一个人必须服多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判决的刑罚尚未合并,则法院首席法官有权作出合并判决的决定。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判决。”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分为两种多拷贝合成:
-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因前罪再次受审,不能合并一案审理,则必须合并执行多种刑罚。判断。
- 第二种情况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也是多次判决并罚的情况。
对多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的刑罚未合并计算的,由本院首席法官作出合并判决的决定。根据个案情况,法院首席法官应作出总结判决的决定。根据每个具体案件,法院首席法官应根据《刑法》第 51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作出一般性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0日第02/TTHN号部门间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成人民贯彻落实本法的若干规定,修改补充了《刑法》若干条文。法律。刑法典,然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不同法院同级(同省同区级或不同省、同区级、同军区级)法院院长作出判决。最后(按时间)下达综合处罚决定书,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所有省级法院或军区军事法院,首席大法官 省级法院或首席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军区应当作出综合处罚决定。
不在同级法院的,由上级法院院长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同一法院判决的最后一案,由该法院首席法官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3。按照刑法规定概括处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一般处分决定应当符合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修订补充的2015年刑法第55条规定:
“审判同时犯一种以上罪行的人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各罪定刑并汇总刑罚:
1。对于主要处罚:
a) 如果宣布的刑罚均为非拘禁改造或有期徒刑,则应将这些刑罚加在一起构成共同刑罚;一般刑期非拘禁改造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不得超过30年;
b) 宣告刑罚为拘禁改造或有期徒刑的,拘禁改造刑罚按每3天非拘禁改造刑期折算为01天的比例折算为有期徒刑。根据本条第 1 款 a 点的规定,监狱将被合并为一般刑罚;
c) 如果宣布的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则一般刑罚为无期徒刑;
d) 如果宣告的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是死刑,一般刑罚是死刑;
dd) 罚款不与其他类型的处罚相结合;罚款加到总罚款中;
e) 开除不与其他类型的惩罚相结合。
2。对于额外的处罚:
a) 如果宣布的处罚属于同一类型,则共同处罚应在本法典对该类处罚规定的限度内决定;对于单独的罚款,罚款加在一起形成一般处罚;
b) 如果宣告的刑罚种类不同,被判刑人必须服完所有宣告的刑罚。”
因此,按照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合计不得超过30年。非拘禁改造不得超过 3 年。有期徒刑与监外改造相结合的,非监外改造刑期按改造03天的比例折算为有期徒刑01天。对于无期徒刑,死刑与无期徒刑相同,死刑不累加附加刑罚。
以上是Khoa Tin“多判刑罚综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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