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什么是涉外离婚?
根据 2014 年《婚姻家庭法》第 127 条,涉外离婚如下:
第127条涉外离婚 1.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长期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应根据本法在越南主管机构解决。</p> 2.如果一方是越南公民,在提出离婚时在越南没有永久居留权,则根据夫妻共同居住国的法律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永久居住地,则应根据越南法律定居。 3.离婚时涉外不动产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国法律。 |
据此,涉外离婚为涉外离婚或涉外离婚。特别是:越南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和请求离婚时没有永久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之间的离婚。
2。涉外离婚调解能力
2014年《婚姻家庭法》规定了涉外离婚的处理权限,具体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权限
2.法院审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权限,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
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决涉外离婚的权限如下:
第二十八条婚姻家庭纠纷由法院管辖
1.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1.下列案件,区级人民法院有权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a)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事、婚姻、家庭纠纷,但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纠纷除外。本准则; 3.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争议和索赔有当事人或财产海外或需要将司法委托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处,因为外国主管法院和机构不在该地区管辖范围内级人民法院,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4.越南公民居住地区级人民法院宣告越南公民之间的非法婚姻、离婚、夫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纠纷、认父母、子女、收养、监护等根据本法典和其他规定居住在边境地区的邻国公民和居住在与越南边境地区的邻国公民。其他越南法律。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1.省级人民法院有权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下列案件: c)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争议和请求。 第 39 条. 法院的领土管辖权 1.属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如下: a) 如果被告是个人,被告居住或工作的法院,或者被告总部所在地的法院,如果被告是有能力的机构或组织按照第一审程序解决本法第26条、第28条、第30条和第32条规定的民事、婚姻家庭、商业、商业和劳动纠纷; b) 如果原告是个人或居住地,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同意向原告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法院提出请求.原告的总部,如果原告是本法第 26、28、30 和 32 条规定的解决民事、婚姻和家庭、商业、商业和劳动纠纷的机构或组织; |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调解权属于被告居住地或工作地省份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有权书面协议。向法院书面请求原告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此外,在解决涉外离婚案件时,原告还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工作地、最后办公地点或者有财产落户地的省级人民法院。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居住地、工作地点或总部;如果被告在越南没有居住地、工作地或总公司,原告居住地、工作地和总部所在省的人民法院应审理此案。
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与居住在边境地区的越南公民与居住在越南边境地区的邻国公民离婚,管辖权属于到区级人民法院。
如果一方是越南公民,在提出离婚时在越南没有永久居留权,则根据夫妻共同居住国的法律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永久居住地,则应根据越南法律解决。
以上是Khoa Tin法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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