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可以申报继承吗?

1。上述案例遗嘱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依法将财产留给继承人;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法律继承遗产。

其中,如果继承的财产是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必须遵守民法关于继承的规定,也必须遵守土地法的规定。

根据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死亡并留下未取得证书的不动产遗产,但继承,仍应确定继承,但必须根据以下文件:因素如土地使用者有什么证件,是否有稳定使用土地,是否有纠纷等来判断土地是否属于继承?

第一百八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权行使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资

1.土地使用者可以行使交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a) 拥有证书,但第 186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和本法第 168 条第 1 款规定的接受继承的情况除外。

b) 无争议的土地;

c) 土地使用权未被扣押以保障判决执行;

d)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第02/2004号决议第二部分第1.3节a点规定:

“1.3。死者遗留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不具有本条第1.1款和第1.2款规定的文件之一,但有房产作为房屋的;与使用权相关的其他建筑物(如厨房、浴室、厕所、水井、车库、教堂等。果树、工业厂房或其他多年生植物)如果该土地需要继承,则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a) 当事人有上级人民委员会证明土地合法使用的文件,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院应当裁定分割财产的请求。是土地使用权附带的财产和土地使用权”。

因此,死者遗留的未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如有其他文件证明土地来源或主管人民委员会有证明该土地使用合法的文件。如果土地长期稳定使用,没有任何争议,法院仍认定这是遗产,并根据法律的顺序和规定分割遗产。

2。土地使用权继承形式

继承人以遗嘱或法律的形式继承土地使用权。对于遗嘱继承,法律规定如下:

遗嘱包括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根据 2015 年《民法典》第 628 条,书面遗嘱包括:

  1. 没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
  2. 有见证人的书面遗嘱。
  3. 经公证的书面遗嘱。
  4. 经认证的书面遗嘱。

遗嘱要被承认为合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受欺骗、威胁或胁迫。

–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不违背社会公德。

– 遗嘱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案件的遗嘱形式为经公社人委会认证的书面遗嘱。上述也将完全符合民法典第630条规定的条件。但遗嘱内容中并没有明确遗赠地点,只是申报了地块数量和地图、面积,并没有具体说明遗赠地点。

3。授予继承红皮书的条件是尚未授予红皮书的土地使用权

继承人接受继承,必须先办理继承申报手续。

无红皮书的土地继承申报在公证处进行,取得结果后,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2014 年《公证法》第 57 条和第 58 条规定了继承申报程序。

  1. 继承人或授权人应联系公证人并出示所需文件。
  2. 公证人在核对完备文件后,依法对遗产分割文件进行公证。 estate,声明遗产的文件。
  3. 接受必须在张贴之日起 15 天内张贴。该名单由遗产离开人最后常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的公证机构进行;
  4. 邮寄15天后,如无投诉或告发,公证机构将对继承文件进行公证。共同继承人可以书面约定分割继承或者书面声明继承。
  5. 继承人收到本文件后,到土地所在区人民委员会办理申请LURC的手续</li >

* 获得红皮书的条件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00条和第101条,颁发证书(红皮书、粉皮书)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案例一:有土地使用权证件

拥有土地使用权文件是指家庭或个人拥有 2013 年《土地法》第 100 条和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8 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类型之一。 .

案例二:无土地使用权证件

没有土地使用权文件是指使用土地的家庭或个人继承时没有 2013 年《土地法》第 100 条和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8 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之一。

4。授予继承土地红皮书的档案和程序

4.1。证书申请材料

Circular 24/2014/TT-BTNMT 第 1 条第 8 条规定,家庭和个人需要准备 01 套文件如下:

– 根据 04a/DK 表格申请注册和颁发证书。

– 财务义务证明;与免除或减少土地和土地附属资产(如果有)的财务义务有关的文件。

–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必须提交 2013 年《土地法》第 100 条和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8 条(继承文件)中规定的文件之一。

4.2.要求提供证明土地来源的文件

根据《土地法》第 100 条第 1 款和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8 条规定,可以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类型如下:

a) 1993年10月15日之前,在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森林革命政府和政府实施土地政策期间由主管当局出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南越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由国家主管机构签发的或在土地登记册或地籍簿上注明的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

c) 继承或赠与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着资产的合法凭证;移交感恩屋、依附土地的爱屋论文;

d) 1993年10月15日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附属房屋买卖证明,经公社级人民委员会证明1993年10月15日前使用;

dd) 关于住宅用地附属房屋清算和估价的论文;依法购买国有房屋的文件;

e) 有关旧制度下主管机构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g) 1993年10月15日前根据政府规定成立的其他文件”。

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g点规定的1993年10月15日前准备的其他有土地使用者姓名的文件,包括:

1、1980年12月18日前制作的土地明细书、填蚁书。

2. 根据总理 1980 年 11 月 10 日关于测量、分类和登记土地统计工作的第 299-TTg 号指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准备的文件之一。国家机构管理的国家土地,包括:

a) 乡级土地登记委员会确定目前使用土地的人合法的批准记录;

b) 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土地登记委员会或区级或省级土地管理机构作出的合法土地使用案例摘要;

c)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如果本条 a 点和 b 点规定的文件不可用。

3. 经区级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建设新经济区、移民安置项目或清单或文件。

4、国有农林企业划拨土地给农林场劳动者住房的文件(如有)。

5、有关房屋、作品权属内容的论文;经区或省人民委员会或负责住房和建设的国家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房屋和工程的建造和修缮。

6、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临时划拨土地的文件; 1980年7月1日前经公社或农业合作社人民委员会批准或批准,或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和受理的土地使用权申请。

七、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机关、组织分配土地供官员、职工自建房屋或建房分配(赠与)官员用地的文件。 ,拥有不属于国家预算或由自己的贡献和贡献建立的资本的员工。国家预算内资金建设房屋的,其住房资金必须依法交由地方房屋管理机构管理经营。

8. 《土地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文件副本和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文件副本,经区、省人民委员会或区、省级专门管理机构认证, 以防本文件的原件丢失,国家机构不再保留此类文件的授予管理记录。

以上是Khoa Tin对“未签发红皮书土地的继承分割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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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