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红皮书登记

我是一位祖父,想为我的孙子买一块土地/一套公寓。 那么,在制作小红书的时候,会如何记录呢? 孩子父母的姓名; 我可以指定他为监护人,还是只写孩子的名字,或者是否可以同意将我的名字登记为爷孙? 我的侄子大约 5-7 岁。
感谢您向Khoa Tin Law Firm提问,以下Khoa Tin Law建议如下:

1。法律依据

– 2013 年土地法。

– 2015 年民法。

– 第 23/2014/TT-BTNMT 号通知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资产的证明。

2。解决问题

目前,《土地法》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其他资产所有权的年龄。

2013年《土地法》第5条和第97条仅规定土地使用者包括家庭、个人、居民区、组织、侨胞、外国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证的授予主体是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人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

此外,第 23/2014/TT-BTNMT 通告第 5 条第 1 款 a 点规定记录有关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人的信息,授予证书如下:如果授予国内个人,写“先生”(或“夫人”),然后写下他们的全名、出生年份、姓名和个人证件号码(如果有)、永久地址。个人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明,写“身份证或CCCD号码:……”;人民军身份证写“证件号:……”;没有居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明的,填写“出生证编号……”。

因此,《土地法》对成年、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区别对待,只是规定了一般的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资产证。

所以,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具有上述情况的5-7岁儿童,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都可以有自己的名字。

但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1条的规定,有规定:

  • 六岁以下人士的民事交易由该人的法定代表人设立和执行。
  • 凡满六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人,设立和进行民事交易,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交易除外。 .

这样,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建立财产权属,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上。房屋和其他附属于土地的财产;但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由委托人或者约定的人代为办理。

5-7岁儿童出现上述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儿童父母。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没有父母或者父母身份不明的未成年人”。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还有父母,所以孩子的祖父母将无法担任监护人。

制作《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土地附属资产证明书》时,署名人可以是儿童,并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证明书》中附有代表姓名;或代表人将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上其他附属资产上注明姓名,并在证件上明确注明为子女名下。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为被代表人的利益设立和履行一切民事交易”。因此,如果您想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上其他附属资产上以您孩子的名字共同命名,则需要与孩子的代表人达成协议。 ,即孩子的父母。

以上是Khoa Tin关于“以未成年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名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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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