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皮肤科诊所的执照
1。皮肤科诊所经营条件
–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22 条第 4 款第 o 点,经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3 款修订,皮肤科诊所是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卫生保健。
– 因此,根据 2009 年《医疗检查和治疗法》第 42 条第 2 款,皮肤科诊所必须获得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2。获得皮肤科门诊营业执照的条件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经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8 条和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4 条修订,要求申请经营皮肤科诊所的执照是:
2.1。关于设施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23 条修正和补充第 155/2018/ND-CP 号法令第 23a 条,皮肤科诊所必须满足以下设施条件:
– 有固定场所(流动体检、治疗机构除外);
– 根据法律规定确保辐射安全、防火和灭火的条件;
– 必须安排灭菌区来处理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除非不需要对器械进行重新灭菌或与另一医疗机构签订了对器械进行灭菌的合同;
——职业病检查和治疗,必须有生化检测部门;
– 如果进行手术,包括植牙技术、针灸、按摩和穴位按摩,必须有单独的房间或区域进行手术。执行程序的房间或区域必须有足够的空间来执行专业技术。
2.2。关于医疗器械
– 有足够的与皮肤科诊所专业活动范围相适应的医疗设备;
– 有一盒抗休克药和足够的专业急救药。
2.3。关于技术专长负责人
– 是具有执业证书的医生,其专业活动范围与皮肤科诊所的专业活动范围一致;
– 取得执业证书后从事体格检查和治疗至少36个月或直接参加体格检查和治疗至少54个月;
– 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派和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 成为机构的有机从业者;
– 除了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专业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外,其他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主体,如果他们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必须有执业证书并且只允许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分配工作范围内的体检和治疗。体检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毕业证书、证书、培训证书和能力,书面指定执业人员执行专业技术。
3。申请经营皮肤科诊所执照的程序
3.1。个人资料构成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申请文件包括:
– 营业执照申请书;
– 商业登记证副本;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证书;体检机构专科负责人(复印件);
– 工作过程证明;
– 体检和治疗机构的注册执业者名单;
– 诊所经营者的劳动合同和任用决定;
– 机构的设施、医疗设备、组织和人员的声明;
– 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预期专业活动范围;
– 危险医疗废物收集合同;
– 医疗检查和治疗过程中使用水系统的专科诊所的废水处理系统。
3.2。接收和处理档案的机构
根据第 109/2016/ND-CP 号法令第 44 条第 b 点,皮肤科诊所所在省/市的卫生部门。
3.3。处理时间
根据第 109/2016/ND-CP 条第 2 款 c 点规定:自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或自收到修改或补充的档案(如有必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修改和补充),卫生署署长将颁发经营皮肤科诊所的执照或发出修改和补充资料的通知。
以上是Khoa Tin Law的建议:“申请皮肤科诊所营业执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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