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保险经纪股份公司

I。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设立经营许可证颁发通用条件

1。主体条件(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6 条由第 151/2018/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1 点 a 点修改和补充)

出资设立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参与出资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使用借入资金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信托资金出资。

– 提供 10% 或更多注册资金的组织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那一年之前连续 3 年从事盈利业务活动。

– 在需要法定资本的业务领域经营的参与出资组织必须确保其股权减去法定资本至少等于预期出资。

– 参与出资的机构为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商业银行、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的,这些机构必须确保保持并满足以下条件:金融安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出资根据专门法律出资。

2。法定资本要求(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10 条)

2.1。非寿险企业法定资本

– 非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贸易:3000 亿越南盾。

– 非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航空保险或卫星保险的交易:3500 亿越南盾。

– 非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航空保险和卫星保险的贸易:3500 亿越南盾。

2.2。寿险企业法定资本水平

– 人寿保险业务(单位关联保险、退休保险除外)和健康保险:6000 亿越南盾。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投连保险或退休保险交易:8000 亿越南盾。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投连保险和退休保险贸易:10,000 亿越南盾。

2.3。保险经纪企业法定资本水平

– 原始保险或再保险经纪业务:40 亿越南盾。

– 原始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交易:80 亿越南盾。

II。设立保险企业的条件和文件

保险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组织和经营的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企业。 (2019 年 6 月 25 日国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法的综合文件第 06/VBHN-VPQH 号第 3 条第 5 项)。

1。设立保险股份公司

1.1。设立条件(经第 151/2018/ND-CP 号法令修订的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

– 必须满足第一节中提到的一般条件。

– 至少有 02 名组织股东符合条件“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前一年总资产至少为 20,000 亿越南盾,并且这两名股东必须共同拥有至少 20% 的股份拟设立的保险股份公司”。

1.2。成立股份公司的文件(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12 条)

–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提出的书面许可证申请。

– 起草企业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 适合申请牌照业务领域的前5年经营计划,明确说明目标市场、分销渠道、设立专业准备金的方法、再保险计划、投资资本投资、业务效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 公民身份证、人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拟任保险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精算师或后备精算师、偿付能力会计师、总会计师的无犯罪记录、履历、学历证书复印件。

– 创始股东名单及以下随附文件:

对于个人:

  • 公民身份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司法记录;
  • 银行对存入银行的越南盾或可自由兑换外币余额的确认。

对于组织:

  • 设立决定、商业登记证或其他等效文件的副本;对于外国组织,副本必须经过领事认证;
  • 公司规章制度;
  • 出资机构主管部门决定参与出资设立保险企业的文件;
  • 出资单位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
  • 提交许可申请前连续 3 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要部署的保险产品的规则、条款和保费表。

– 获准在越南经营的银行确认在该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中存入的注册资本水平。

– 股东会议记录:

  • 同意出资设立一家保险股份公司,并附上创始股东名单;
  • 批准公司章程草案。

– 代表股东授权个人或组织负责办理牌照申请手续的会议纪要。

– 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越南组织出资满足金融安全条件,并可根据专门法律出资设立保险企业。

– 如果外国组织是保险企业,则必须有保险企业总部所在国主管当局的文件证明:

  • 允许外国保险企业在越南设立保险企业。如果企业总部所在国的规定不要求书面批准,则必须提供证明;
  • 外国保险企业在其拟在越南开展业务的领域开展业务;
  • 外国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完全符合企业总部所在国的管理要求;
  • 在申请牌照前连续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外国机构总部所在国保险业务活动规定的行为。

– 股东对满足条件的书面承诺“至少有 2 名股东是符合条件的组织,在提交年度的前一年总资产至少为 20,000 亿越南盾。许可证申请文件和这两个股东必须共同拥有至少 20% 的拟设立的保险股份公司股份” 才能获得许可证。

III。设立保险经纪业务

1。概念

保险经纪活动是向保险购买者提供有关保险产品、保险条件、保险费率、保险企业的信息和建议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工作。 , 应保险购买人的要求安排和履行保险合同。 (2019 年 6 月 25 日国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法的综合文件第 06/VBHN-VPQH 号第 3 条第 4 项)。

2。设立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第 73/2016/ND-CP 号法令第 9 条经第 151/2018/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e 点修订)

– 出资设立保险经纪企业的越南组织和个人必须满足第一部分所述的一般条件。

——外国机构出资设立保险经纪企业,应当符合第一节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条件:

  • 是外国主管当局许可在越南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外国保险经纪企业;
  • 在保险经纪行业拥有至少 7 年的经验。
  • 在申请牌照前连续3年内无严重违反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家保险经纪活动法律的行为。

3。申请设立保险经纪企业(第73/2016/ND-CP号法令第14条)

–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提出的书面许可证申请。

– 起草企业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 适合申请执照业务领域的第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明确说明设立保险经纪业务的资本投资活动和业务效率。

– 公民身份证、人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经纪企业总裁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主席或者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的无犯罪记录、履历、学历证书复印件。

– 创始股东(或成员)名单或出资10%或以上的章程资本及以下随附文件:

对于个人:

  • 公民身份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司法记录;
  • 个人在银行存入越南盾或可自由兑换外币存款余额的银行确认。

对于组织:

  • 设立决定、商业登记证或其他等效文件的副本;对于出资的组织,商业登记证副本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文件之日前 3 个月内由该组织注册地的机构证明;
  • 公司规章制度;
  • 出资机构主管部门决定参与出资在越南设立保险经纪业务的文件;
  • 出资单位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明;
  • 提交许可申请前连续 3 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越南组织据此出资以满足金融安全条件,并获准根据专门法律出资设立保险经纪业务。

– 确认获准在越南经营的银行在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存入的注册资本水平。

– 《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作合同(国内组织和国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 创始成员或股东的会议记录:

  • 同意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保险经纪股份公司,连同创始成员或股东名单,或出资10%以上的注册资本;
  • 批准公司章程草案。

– 授权组织或个人代表创始股东或出资人负责办理牌照申请手续的会议纪要。

– 保险经纪企业所在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明:

  •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企业在越南设立保险经纪企业。如果企业总部所在国的规定不要求书面批准,则必须提供证明;
  •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企业;
  • 在申请证书前的连续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外国机构总部所在国的保险经纪业务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许可。

– 出资的组织或个人对满足第III.1条内容的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

IV.有权颁发设立和经营许可证

合并文件第06/VBHN-VPQH号第62条第1款规定保险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如下:

“财政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保险企业颁发设立、经营许可。”

V.结算时间(第65条综合文件No.06/VBHN-VPQH)

在收到完整的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申请后 60 天内,财政部必须授予或拒绝授予许可证。拒绝许可的,财政部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VI。实施结果(第 65 条综合文件第 06/VBHN-VPQH 号)

申请保险设立经营许可证的结果是保险设立经营许可证和商业登记证。

VII。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取得设立、经营许可后的程序。 (第 16 条法令 73/2016/ND-CP)

1。发布关于设立保险企业或保险经纪企业的声明。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0日内,保险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和保险经纪业务必须在连续05期报纸上刊登如下主要内容的日报:

– 保险企业或保险经纪企业的总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的名称、地址;外国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活动的内容、范围和持续时间;

– 保险企业和保险经纪企业的注册资本水平和投入的注册资本;外国分支机构的分配资本;

– 保险企业、外国分支机构或保险经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全称;

– 许可证号和日期;

– 获得许可的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

2。在越南经营的商业银行存款。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60 天内,保险企业必须使用部分注册资本或分配资本存入在越南经营的商业银行。存款水平等于第 I.2 节规定的法定资本的 2%

3。完成剩余手续,正式投入运营。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保险企业、境外分支机构或保险经纪企业必须完成下列程序,方可正式经营:

– 将存入托管账户的资金转换为注册资金(或分配资金);

– 登记印章样本,登记税号,依法在银行开立交易账户;

– 办理报请财政部批准设立专业储备金办法、批准和注册保险产品(针对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批准产权管理和管理的程序;

– 颁布开发、评估、补偿、内部控制、财务和投资管理、再保险计划管理(针对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的程序。

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开业手续的,由财政部吊销许可证。授予。

以上是Khoa Tin对在越南设立保险经纪股份公司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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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