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生效时间
1。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生效时间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9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有效时间确定如下:
– 即夫妻双方约定并书面记录的时间;文件未载明的,自文件制作之日起计算。
– 如果根据规定,与此类财产有关的交易必须符合某种形式,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自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时起生效。
– 在法院分割的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分割自法院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 夫妻与第三人之间在共同财产分割生效之前产生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后果
根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126/2014/ND-CP 号法令第 14 条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终止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 自分割共同财产生效之日起,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财产将被分割;此类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利润;夫妻其他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利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生效之时起,利用独有财产取得但无法确定来源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效力的终止
– 夫妻双方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分割共同财产后,同意终止分割共同财产的效力。
– 强制性协议形式为书面形式,并应丈夫和妻子的要求或法律规定进行公证。
–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确定应符合《婚姻家庭法》第33条和第43条的规定。夫妻分割的财产,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仍为夫妻各自所有。具体来说:
第三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劳动、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个人财产取得的利润以及在一段时间内的其他合法所得。结婚,但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共同继承、赠与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单独继承、单独赠与或取得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私人财产交易 |
第四十三条夫妻财产分担
1.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私人继承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别给予;财产由夫妻分开;供夫妻生活必需品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 2.由夫妻个人财产形成的财产,亦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利润,应当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在共同财产分割生效之前产生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如果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根据有效的法院判决或决定进行的,则终止协议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无效。
以上是Khoa Tin Law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生效时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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